2008年9月7日 星期日

97-1青少年籃球三對三 活動簡章

新竹縣97學年度第1學期青少年籃球三對三活動簡章
一、宗 旨:推廣青少年運動休閒活動,以球會友,健身強國。
二、指導單位:新竹縣政府、立法委員邱鏡淳國會辦公室、新竹縣議會、
各鄉鎮市公所暨代表會
三、主辦單位:新竹縣青少年成長關懷協會
四、協辦單位:新竹教育大學、竹北高中、新竹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五、活動日期: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星期天) AM 8:00 - PM 5:00
六、活動地點:竹北高中體育館
八、報名組別: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五年級男子組、國小-五年級女子組、
國小-六年級男子組、國小-六年級女子組、國中-一年級男子組、
國中-一年級女子組、國中-二年級男子組、國中-二年級女子組、
國中-三年級男子組、國中-三年級女子組、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
( 可混齡組隊,以同隊中年齡最高者認定其組別,
每一同學只限報名一組,且限報名一隊 )
九、報名費用:每一隊新台幣200元整。
( 參加人員一切費用、交通自理,請自備午餐及茶水 )
十、報名時間: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至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 止。
十一、報名方式: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報名表以
電子郵件(youthcare.hcc@gmail.com)、傳真(03-6560079) 或
郵寄(竹北市新光街233號 新竹縣青少年成長關懷協會收)的方式報名。
十二、繳費方式:活動當天現場報到並繳費
活動當天AM8:00-10:00比賽隊伍於比賽前報到繳費,
其餘隊伍於AM10:00前報到繳費完畢。
十三、開幕儀式:活動當天上午十點半舉行開幕典禮。
十四、聯絡方式:活動組 徐鈺翔 0910-540362
十五、活動網址:www.chu-i-youth.org.twhttp://youthcarehcc.blogspot.com/
十六、比賽制度:依各組報名隊伍數決定賽制,各組賽程由主辦單位抽籤決定。
十七、比賽隊名:隊名自取,若有重覆由大會加序號以茲區別;恕不接受符號及不雅隊名。
十八、比賽獎品:各組取前三名頒發獎狀。
十九、比賽裁判:聘請具縣級籃球裁判資格之人士擔任比賽裁判。
二十、說 明:(1)不受理電話報名及現場報名,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者不予處理。
(2)各組報名隊伍數未達三隊,取消該組比賽。
(3)比賽現場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放棄,取消其資格。
(4)請攜帶相關證件,以於球員資格問題之抗議時使用。
(5)服裝穿著統一之隊伍,可優先選擇不穿號碼衣。
(6)報名表團體報名表及比賽規則公布於活動網址,可上網下載。
(7)各組賽程於活動前三天公布於活動網址並以E-Mail通知

比賽規則(國小):
1. 每隊報名限三人參加比賽,其中一人為隊長。若球員因故受傷,則以兩人比賽到終場結束,不足兩人時則宣判沒收比賽,由對方隊伍獲勝。
2. 比賽時間:
(1) 國小-高年男子組 比賽時間為5分鐘,或以先投進3球者獲勝。
(2) 國小-高年女子組 比賽時間為5分鐘,或以先投進3球者獲勝。
(3) 國小-中年級組 比賽時間為5分鐘,或以先投進3球者獲勝。
3. 出手動作犯規(如球未進)進攻方獲罰兩球,判決如下:
(1) 兩球都中算投進一球
(2) 兩罰中一(罰球方獲得球權,不計進球數)
(3) 兩罰不中(犯規方獲得球權,不計進球數)
(4) 罰球時雙方無須佔位,對方亦不得干擾投籃或爭搶籃板球。
4. 比賽時任何進籃之控球隊伍,需將控球權轉換至防守隊伍
(除罰球時兩罰中一外,見競賽規則第3條)
5. 轉換球權後並於三分線外重新發球,進行一次傳球後才可開始進攻。
6. 進攻時,防守方轉換成控球方時(如防守方取得籃板球或抄截),需運球至三分線外(含三分線),才可開始進攻。
7. 個人犯規不累計,團隊犯規滿五次後,第六次開始加罰,罰則同競賽規則第3條。
8. 比賽中不停錶,包含:犯規、罰球、球出界等(除特殊情況經裁判指示才須停錶,如受傷等)。
9. 如時間終了,雙方平手則以罰球投籃定勝負,雙方比全隊進球數,進球多者獲勝,如平手;則雙方各派一位球員進行PK賽(球進即獲勝),若再度平手,須更換球員至分出勝負。
10. 投進三分球時,仍以進球數一球計算得分。
11. 每場比賽結束後,下一場次比賽之球隊應立即向該場裁判報到,,如經紀錄組廣播三分鐘後仍無人報到,視同棄權,經裁判簽字後生效,不得申訴。
12. 如有惡性犯規或打架事件發生,裁判得將當事人驅逐出場,並有權沒收比賽。
13. 參賽者須持有身分證明文件或學生證,對球員資格有疑問者,可請球裁判進行驗證,若確實違反規定,則取該球員參賽資格。
14. 所有規則均由裁判執行,場上嚴禁違反運動家精神之行為,若經警告無效後,裁判有權沒收比賽,不得抗議。
15. 申訴:
(1) 球員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賽前向大會提出,經大會審定始得成立,於賽後才向大
會提出不予處理。
(2) 球賽進行中所發生爭執之抗議,應於該場結束後十分鐘之內,以正式抗議書由該隊之領隊、副領隊或教練簽章,同時繳交保證金貳仟元,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以審判委員會議之裁決為終決,如抗議成立則退回保證金。
16.上述規則外其餘均按國際籃協(FIBA)2008年國際籃球規定執行之。

比賽規則(國、高中):
1. 每隊報名限三人參加比賽,其中一人為隊長。若球員因故受傷,則以兩人比賽到終場結束,不足兩人時則宣判沒收比賽,由對方隊伍獲勝。
2. 比賽時間:
(1) 國中、高中-男子組 比賽時間為10分鐘,或以先得13分者獲勝。
(2) 國中、高中-女子組 比賽時間為8分鐘,或以先得9分者獲勝。
3. 兩分球出手動作犯規(如球未進)進攻方獲罰兩球,判決如下:
(1) 投進一球得一分
(2) 兩球都進得兩分(犯規方獲得球權)
(3) 第二球沒進必須爭搶籃板球(雙方都須回3分線從新進攻)
(4) 罰球時雙方須站位爭搶籃板球。
4. 三分球出手動作犯規(如球未進)進攻方獲罰三球,判決如下:
(1) 投進一球得一分
(2) 三球都進得三分(犯規方獲得球權)
(3) 第三球沒進必須爭搶籃板球(雙方都須回3分線從新進攻)
(4) 罰球時雙方須站位爭搶籃板球
5. 比賽時任何進籃之控球隊伍,需將控球權轉換至防守隊伍。
6. 轉換球權後並於三分線外重新發球,進行一次傳球後才可開始進攻。
7. 進攻時,防守方轉換成控球方時(如防守方取得籃板球或抄截),需運球至三分線外(含三分線),才可開始進攻。
8. 個人犯規不累計,團隊犯規滿五次後,第六次開始加罰,罰則同競賽規則第3條。
9. 比賽中不停錶,包含:犯規、罰球、球出界等(除特殊情況經裁判指示才須停錶,如受傷等)。
10. 如時間終了,雙方平手則以罰球投籃定勝負,雙方比全隊進球數,進球多者獲勝,如平手;則雙方各派一位球員進行PK賽(球進即獲勝),若再度平手,須更換球員至分出勝負。
11. 每場比賽結束後,下一場次比賽之球隊應立即向該場裁判報到,,如經紀錄組廣播三分鐘後仍無人報到,視同棄權,經裁判簽字後生效,不得申訴。
12. 如有惡性犯規或打架事件發生,裁判得將當事人驅逐出場,並有權沒收比賽。
13. 參賽者須持有身分證明文件或學生證,對球員資格有疑問者,可請球裁判進行驗證,若確實違反規定,則取該球員參賽資格。
14. 所有規則均由裁判執行,場上嚴禁違反運動家精神之行為,若經警告無效後,裁判有權沒收比賽,不得抗議。
15. 申訴:
(1) 球員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賽前向大會提出,經大會審定始得成立,於賽後才向大
會提出不予處理。
(2) 球賽進行中所發生爭執之抗議,應於該場結束後十分鐘之內,以正式抗議書由該隊之領隊、副領隊或教練簽章,同時繳交保證金貳仟元,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以審判委員會議之裁決為終決,如抗議成立則退回保證金。
16.上述規則外其餘均按國際籃協(FIBA)2008年國際籃球規定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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