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監察院函-新竹縣湖口鄉鳳凰村垃圾轉運站


因為湖口鄉鳳凰村長何初軒向監察院提出陳訴書:
新竹縣政府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即貿然於湖口鄉鳳凰村設置垃圾轉運站,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監察院於98年4月1日發函給新竹縣政府(上圖)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圖),要求於98年6月1日前詳予查明見復。

2009-1-7自由電子報 湖口垃圾轉運站 衝突中開工:
何初軒則說,縣府及鄉公所隨意解讀法規,以轉運站建築物而非整座基地為基準,用月收26天而非30天的垃圾量推估,以規避環境影響評估的規範。


縣環保局事後解釋說,轉運站基地0.6公頃並非3公頃,日收垃圾95公噸,未達法規1公頃以上、日收100公噸垃圾的規定,因此不用通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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