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轉載文章-湖口垃圾站 村民告贏縣府

轉載 聯合報2009.12.04 湖口垃圾站 村民告贏縣府,內容如下: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羅緗綸/連線報導】 2009.12.04 03:21 am

新竹縣政府耗資兩千三百多萬元在國道中山高速公路湖口交流道旁設置垃圾轉運站,湖口鄉鳳凰村長何初軒認為縣府公然違法開發,帶領一百七十四名村民堵路流血抗爭,事後又提起行政訴訟,終於獲得勝訴。

台北高等政法院判決指出,這處垃圾轉運站所開發的山坡地,整體面積超過一公頃,依規定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不能以分割土地、分期施工、分別施工的方式規避環評,否則有關規定形同具文,垃圾轉運站應停止開發行為

新竹縣環保局一般廢棄物科長顏振華昨天說,縣府還未收到判決書,縣府處理態度絕不是村民所說的切割處理規避環評,一定會上訴。何初軒則說,即使縣府上訴,他一樣信心滿滿,毫不畏懼。

新竹縣政府在湖口鄉設置垃圾轉運站,方便將垃圾載往南寮及南部縣市焚化爐,但居民強烈反彈,曾跳上怪手阻止開工,造成多位村民及警員受傷。事後,村長何初軒和村民連手打官司控告縣府,將應該採全區送評的土地,分散切割、規避環評。

判決書指出,住在這處垃圾轉運站附近的鳳凰村民,其所處環境的空氣、土壤、水質等,都因垃圾轉運站的設置受到重大影響,因此有權提起訴訟。

依「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山坡地開發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

法官則認為,新竹縣環保局的計畫書記載,本件垃圾轉運站廠址的預定用地面積為零點五公頃,但如果沒有聯外道路,垃圾無法轉運出去,整體開發用地必須算入聯外道路的面積,合計是一點零四六一公頃。

法院還同意村民的請求,要新竹縣政府給付村民打官司的律師費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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