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新)新竹縣政府推行社運工作補助款補助要點 (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

(原文出處:http://hclaw.hsinchu.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128)
主管機關: 社會處
發文機關: 新竹縣政府
發文日期: 099.02.08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099002184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生效日期: 099.03.01
主  旨: 修正新竹縣政府推行社運工作補助款補助要點
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推行社運工作補助款補助要點
原法規名稱:
說  明:
辦  法:
法規內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社會運動工作,改善社會風氣,
  提昇民眾生活品質,凝聚愛國意識,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及其他實際從事社
  會公益服務之團體。但本縣新立案之人民團體會務運作應滿六個月,
  始得申請補助。
三、申請方式:
〈一〉由申請者填妥活動計畫書後,函報本府主管機關核辦。
〈二〉依據新竹縣議會函送補助推行社運工作聯繫單
   (需檢齊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報本府核辦。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具建設性、開創性、文化性之活動為原則。
〈二〉申請者自籌款應達總活動經費金額三分之一以上,
   本府視計畫實際需要核定補助金額。
〈三〉不予補助之項目:充實設備費。
五、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對象為私人團體,依據「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其他機關學校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者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一式三份函報本府,逾期不予受理。
〈三〉活動計畫內容僅為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
   會務性事項或會員大會者,不予補助。
〈四〉已辦理完畢之活動,不予補助。
〈五〉各項活動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
〈六〉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度時應詳述理由於
   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報本府核備。
〈七〉除工商團體、學術文化團體、體育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外,
   同一受補助對象全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如有特殊情況事實需要得酌予增加補助。
六、督導、管制及績效評估:
〈一〉本府針對每年受補助對象之執行情形,進行抽查並考核其業務執行績效。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抽查,如發現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停止補〈捐〉助二年。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
   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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