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舊)新竹縣政府推行社運工作補助款補助要點

新竹縣政府推行社運工作補助款補助要點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社會運動工作,改善社會風氣,
  提昇民眾生活品質,凝聚愛國意識,特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之人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村里辦公處及其他實際從事社會公益服務之團體。
三、申請方式:
〈一〉由申請者填妥活動計畫書後,函報本府主管機關核辦。
〈二〉依據新竹縣議會函送補助推行社運工作聯繫單
    (需檢齊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報本府核辦。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具建設性、開創性、文化性之活動為原則。
 〈二〉申請者自籌款應達總活動經費金額三分之一以上,
    本府視計畫實際需要核定補助金額。
 〈三〉不予補助之項目:充實設備費。
五、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對象為私人團體,依據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其他機關學校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申請者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一式三份函報本府,逾期不予受理。
 〈三〉已辦理完畢之活動,不予補助。
 〈四〉各項活動以不重覆補助為原則。
 〈五〉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度時應詳述理由於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報本府核備。
 〈六〉除工商團體、學術文化團體、體育團體、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外,
    同一受補助對象全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如有特殊情況事實需要得酌予增加補助。
六、督導、管制及績效評估:
 〈一〉本府針對每年受補助對象之執行情形,進行抽查並考核其業務執行績效。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抽查,如發現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停止補〈捐〉助二年。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束時尚有結餘款,
    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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